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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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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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学籍和退役后入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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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退役士兵国家资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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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2017年度征兵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根据省、市及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文件和十陵街道人武部相关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校2017年度兵役登记以及征兵工作,确保完成征集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征兵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准备,严格把关,确保年度征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武装部和学生工作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书记为成员。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由党委武装部部长和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正、副站长,成员由武装部国教育科、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和各学院负责征兵(兵役登记)的辅导员组成,“征兵工作站”具体牵头负责学校征兵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征兵工作宣传

1.党委武装部在校内学生集中地点设置4个宣传点(宣传点设在学生宿舍九栋、十三栋、十五栋及新空间广场),设立宣传展板,分发征兵入伍宣传手册,进行现场咨询答疑;

2.各学院至少设置一个征兵工作宣传点,发放征兵宣传资料、解读征兵政策。各学院做到征兵宣讲活动全覆盖,将征兵宣讲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报送至党委武装部国防安全教育科,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3.各学院组织各班级(尤其是毕业班)利用班级短信、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征兵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大学生入伍各项优惠政策;

4.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校园各种媒体宣传政策和大学生入伍先进典型;

5.党委武装部组织各学院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大学生兵役登记工作;

6.党委武装部组织各学院安排退伍复学的学生参与征兵宣讲,分享自己的军旅体验和收获;

7.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在发放2017级新生入学通知书时,寄送兵役登记和征兵宣传资料。

(二)明晰工作指标落实工作任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对我校下达的义务兵征集任务,按照文件要求,应征入伍总人数既包括在学校所在地入伍的人数,也包括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人数(不在四川省范围内入伍的不计)。

1.各学院兵役登记人数不低于该学院适龄男生人数的90%;

2.各学院网络报名参军人数不低于该学院预分参军人数的6倍;

3.各学院参加参军体检人数不低于该学院预分参军人数的3倍;

4.各学院预定参军入伍人数不低于预分参军人数的1.2倍;

5.各学院无参军入伍后,因思想原因的退兵。

(三)增强考核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现我校征兵工作常态化,顺利完成上级部门对我校征兵工作的考核任务,各学院需严格依照学校2017年征兵工作指标,完成征兵任务。征兵工作考核成绩将纳入学院年终考核项目和就业工作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各学院指派具体分管征兵工作的辅导员与征兵工作站对接,做好征兵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掌握学生应征入伍动态,实现征兵工作常态化;

2.各学院对征兵工作的宣传力度及宣传方式方法创新;

3.严格按照征兵工作流程,对各阶段工作协助完成情况;

4.2017年兵役登记和征兵入伍指标完成情况;

5.各学院入伍学生实际人数纳入本学院就业考核指标;

6.以各学院的工作任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四)加大奖励力度

1.国家对大学生入伍的部分优惠政策: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对于退役考研的学生,2016年起,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计划单列,不得挪用。凡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已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均可报考,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纳入“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2.龙泉驿区对入伍大学生,将给予以下经济奖励:

凡是参加体检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00元/人(含交通、生活、误工、差旅费等);给予本科、专科学生一次性入伍奖励分别5000元、4000元,奖励金在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其家长;大学生入伍后,其家人作为军属,可以享受军属优待优待金约1.3万元/年.人;激励立功受奖军人,凡是获得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和一、二、三等功的分别给予家庭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8万元、0.3万元。

3.为充分调动各学院开展征兵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2017年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学校实行以下奖励政策(本奖励办法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1)参军入伍的大学生,除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奖励以外,学校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

(2)对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以参军人数,按1200元/人给予奖励(其中1000元/人奖励学院,200元/人作为征兵先进单位奖励),经费发放在学校年终绩效中支出。

(4)学院参军入伍人数等同于考研成功人数,参照考研奖励办法对学院实施奖励。

四、征集条件

(一)基本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男性大学生,学生应征入伍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二)年龄条件: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至22周岁,男生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至24周岁;

(三)政治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2017年度兵役登记、参军入伍工作实施步骤分为:宣传登记报名阶段、体检政审阶段、送兵及信息统计阶段。

(一)宣传登记报名阶段(4月——5月)

1.在校内显眼处张贴征兵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

2.在武装部国防安全教育科设立征兵咨询点,就大学生应征入伍相关事宜、优惠政策等进行解答;

3.各学院在6月底前,做好兵役登记工作。

(二)体检、政审阶段(6月——7月)

1.教育参检人员做好体检前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地方武装部通知,组织预检合格人员上站体检;(6月上旬完成毕业生体检,7月完成在校生体检);

2.配合十陵街道、十陵派出所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逐个实施政治审查;在署假期间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对本学院的政审工作;

(三)送兵、入伍学生信息统计及其他工作阶段(8月—10月)

1.学校和各学院做好新兵入伍欢送会活动;

2.征兵工作站做好录入、统计入伍大学生的信息。配合十陵武装部做好学生体检费补偿和入伍同学学费补偿、发放工作;

3.征兵工作站做好入伍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4.各学院配合教务处做好入伍同学学籍保留工作;

5.征兵工作、各学院做好退伍学生复学工作;

6.各学院做好退伍学生考研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各学院要从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从高校征集大学生入伍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并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办法和措施,配合学校征兵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确保我校征兵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宣传,充分调动学生入伍的积极性

宣传发动是征兵工作的“重头戏”,要努力创新宣传手段,提高正面宣传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充分利用横幅、宣传画、校园网、校园广播等多种方式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尽最大可能地把本学院的学生发动起来,进一步确保我校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


成都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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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兵役登记)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武装部、学生工作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成都大学征兵工作站,负责学生征兵(兵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武装部与学生工作部负责征兵(兵役登记)工作宣传协调、组织报名、材料汇总、报送及日常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应征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咨询、材料收集和报送工作,负责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拒服兵役),逾期不改的学生的处理;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征兵(兵役登记)的协调工作及二级单位此项工作的目标考核。

(四)教务处负责学生入伍时及退伍后学籍管理及变更工作,负责兵役登记与学籍电子注册及毕业证发放的核查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对入伍学生在校期间所缴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的审核工作;

(六)研究生处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七)宣传部负责征兵(兵役登记)工作的宣传工作。

(八)校团委负责学生国防教育学生社团的指导和协助宣传发动工作。

(九)后勤处负责征兵学生的初检工作。

(十)各学院负责落实学生兵役登记、征集和宣传的具体工作并协助学生资助中心落实资金发放工作。

(十一)成都大学征兵工作站站长由武装部长担任,学工部长担任副站长,成员由武装部国教育科、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和各学院负责征兵(兵役登记)的辅导员组成。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兵役登记工作流程

(一)学生兵役登记的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生。

(二)兵役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三)符合兵役登记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并到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武装部根据审核、检查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报龙泉驿区武装部审批后,向学生发放《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四)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学生在24周岁前(专科生23周岁前),每年应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到武装部进行核验注册。

(五)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查验适龄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五条  应征入伍工作流程:

只有进行兵役登记的学生才能进行应征入伍的报名。

(一)网上报名。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并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大学在校生网上报名登记表》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征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到学校武装部备案。

(二)现场确认。应征学生到学校征兵工作站现场报名确认,参加征兵体检,接受政治审查,办理入伍手续。

(三)应征学生收到入伍通知书后,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龙泉驿区武装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征学生持《申请表》到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在学校所在地入伍者将《申请表》交到学校征兵工作站,由征兵工作站统一到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审核)后,将《申请表》原件(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返回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六条  应征学生携带本人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报告、批示签》到所在学院申请保留学籍,由教务处审核后统一保留学籍并出据证明。

第七条  应征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入伍学生退役后,学校在两年内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应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役通知书到校武装保卫部开具“准予复学证明”,并填写《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报告、批示签》。学生凭以上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了复学手续的学生,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和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三)应征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随时复学。

(四)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擅自离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以及劳动教养、判刑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章  户籍变更

第八条  应征学生入伍后,其户口已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学校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未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九条  应征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服役中途因身体原因退出以及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回学校复学的,应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户口恢复。

第十条  退出现役后不回学校复学的,一律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服兵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属义务兵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予以恢复户口。


第五章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给予资助,具体规定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奖励外,学校实行以下奖励:

(一)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除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奖励外,学校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

(二)对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学校对参军入伍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每参军一人1000元的奖励(在年终绩效中发放)。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拒绝、逃避兵役登记,逾期不改的学生,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服兵役条件拒绝、逃避兵役者,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兵役登记(征兵)工作考核成绩将纳入学院年终考核项目和就业工作考核,具体内容为:

(一)各学院指派专人参加学校征兵工作站的征兵(兵役登记)工作,做好征兵(兵役登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学生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网上报名、体检、政治审查、优抚金的发放等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应征入伍动态,实现征兵工作常态化;

(二)征兵(兵役登记)入伍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学院入伍学生实际人数纳入本学院就业考核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与政策执行。


成都大学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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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小于等于0、05 mV(а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 mV。

11、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аVF低平,Ⅲ倒置。

12、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征兵体检腹部超声

一、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的,不合格。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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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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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兵役登记常识解读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征兵办印发了《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兵役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含在四川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虽然进行兵役登记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到部队服现役,但兵役登记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而拒不登记的公民,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四川实行兵役登记查验制度

《办法》规定,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登记情况查验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出国(境)手续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并通报县级兵役机关。

《办法》同时指出,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申请34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各乡镇、街道和高校一般都会设立固定兵役登记站,接收适龄男性青年登记表格。兵役机关将根据现场目测初审情况和本人入伍意愿,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经审批备案后,在兵役登记结束20日内发给本人《四川省公民兵役证》。

、四川省对兵役登记情况怎么查验?

目前有三种方式:一是兵役机关发放的《四川省公民兵役证》;二是网上下载打印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三是适龄青年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现场登录“全国征兵网”出示兵役登记情况。从今年起,兵役机关会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信息,对兵役登记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将拒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适龄青年名单抄告有关部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不进行兵役登记会有哪些后果?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等行为,要进行联合惩戒,今后有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不能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招聘考试,不能办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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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请点击链接了解:https://wzb.cdu.edu.cn/zbgz/zcfg.htm


现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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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体检已经合格需要进行政审盖章,请问在哪里可以盖章呢

您好,政审材料盖章请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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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应届毕业生入伍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你好,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代偿事宜可咨询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28-846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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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伍前是读的二本专业,入伍后我本想转进去的专业在我入伍期间转为一本了,请问我退伍后还能转入那个升为一本的专业吗

同学,你好!你可以咨询学校教务处的老师,具体的联系方式为028-8461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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