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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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

咨询电话:028-84616613,来源: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文件依据:学发[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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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 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 号)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国办 发 [2004]68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 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的烈士子 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2、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品 德考核良好以上,无违纪处分的。

3、学习刻苦,积极进取,上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 合格,无重修科目(新生除外)。

4、家庭经济收入属学生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 下且父母丧失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突发性灾难等 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

5、能积极报名参加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活动。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学费的。

7、学校认定其它可申请减免学费情况的。

二、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家庭 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含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等资助情况)。

2、在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下,班委会提出意见, 报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成都大学困难 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3、《成都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 学院送交学校后,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并送计财处备案。

4、申请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年审批一次。

三、减免学费的额度 由学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减免学费的全部或部分额度。

四、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减免学费资格。根据情节,可责令其补交全部或部分所减免的学费。

1、经过查实出具的家庭收入困难证明材料(含直系亲 属或监护人等资助情况)失实等弄虚作假的;

2、取得减免学费资格后,有生活不俭朴、挥霍浪费现象 的,情况属实的或有除学习、生活必需品外的其他消费品的;

3、取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受到纪律处分的;

4.学校认为其它已违反享受减学费条件的。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大学

二 OO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文件依据:学发[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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